【以案釋法】消費者網購收到退款后不配合退貨
原標題:消費者網購收到退款后不配合退貨
法院:給商家造成了損失,消費者應支付貨款
本報訊(記者 蔡蕾 通訊員 梁軍)如今,網購已成為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。當收到不滿意的商品時,消費者有權申請退貨退款。然而,部分消費者卻利用平臺規則漏洞,在退款后想方設法無償占有商家貨物。那么,這樣的“便宜”真的能占嗎?近日,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,判決被告徐某向商家支付貨款4200元。
2023年12月30日,棗陽的徐某通過某平臺直播,向海南省海口市某商行購買兩款衛浴產品,總價4200元。2024年1月9日收到貨后,徐某以商品存在瑕疵為由與商家協商處理。
商家同意提供補償或換貨,但徐某要求先補發新品并支付500元補償,再退還瑕疵商品,雙方未能達成一致。隨后,徐某向平臺申請“退款不退貨”,平臺將其申請調整為“退款退貨”。
在后續退貨過程中,因徐某未能提供商品原包裝木架,以及多次以“不在家”為由拒絕配合取件,導致退貨未能完成。2024年1月21日,徐某收到全額退款4200元后,始終未退還商品。商家遂向棗陽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返還貨款并賠償損失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告某商行與被告徐某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,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屬有效合同。徐某收到貨后,以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為由,要求商家補發新品并支付補償后再退貨。后向平臺申請退款不退貨,被平臺調整為退款退貨。但徐某通過某平臺收到商家的全額退款后,未能配合退貨,給商家造成了損失,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。
某商行要求徐某支付4200元貨款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,予以支持;而對各項損失的訴求,因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,不予支持。
最終,法院判決被告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某商行貨款4200元。一審宣判后,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,該判決現已生效。
“僅退款”是電商平臺為更好服務消費者而設計的退款模式,但不應當成為消費者“占便宜”“薅羊毛”的途徑。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應遵循誠實守信原則,如發現商品不符合預期,可與商家協商處理,但不能抱有貪便宜的想法,以免因小失大。商家則應誠信守法經營,如遭遇不合理的“僅退款”申請,可通過正常渠道向平臺申訴,或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網絡并非法外之地,只有商家和消費者共同遵守規則,才能營造誠信、和諧的網絡環境。
來源:人民法院報、智慧普法平臺(中國普法網)
